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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22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目前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之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于2018年12月7日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法院”)签发的(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青浦区法院就原告阚伟诉林文昌、上海五天、潘进喜三名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有关(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0月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5)。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8月16日,公司控股股东林文昌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与自然人阚伟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林文昌因追加经营投资需要向原告阚伟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间利息为月息1.8%,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7年8月17日,原告阚伟向林文昌指定的账户划款1,000万元;林文昌于2017年8月17 日还款18万元、于同年9月18日、10月17日、11月17日、12 月19日均支付利息18万元、于2018年1月22日还款500万元、于2018年1月19日、2月27日、3月19日、4月17日、5月 17日、7月18日均支付利息9万元。此后未再还款,故原告阚伟向青浦区法院提起诉讼,青浦区法院于2018年9月5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立案后,根据原告阚伟申请,青浦区法院对被告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审理中,原告阚伟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福椿、林文智的起诉,青浦区法院予以准许。2018年11月20日,青浦区法院对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三、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

  2、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

  3、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及担保费用15850元;

  4、判令五被告依合同约定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2018年11月29日,青浦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案件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林文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阚伟借款人民币482万元;

  2、被告林文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阚伟逾期利息损失及违约金,以本金人民币482万元为基数,合并按月利率2%,自2018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被告林文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阚伟律师费3万元及担保费15,850元;

  4、被告上海五天、潘进喜对被告林文昌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45,726.80元,减半收取22,863.4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暂时无法预计该等判决终审后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已决定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为其向原告阚伟借款提供担保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公司将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追偿的法律程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违规行为详见公司于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以上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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