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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18-131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升达”)于近日收到蒲江县人民法院(2018)川0131民初636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2018)川0131民初639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2018)川0131民初637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2018)川0131民初638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有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陈光贵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ST升达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陈光贵

  被告: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ST升达

  管辖法院:蒲江县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3334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按银行贷款利率的150%支付至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被告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供应木材,双方口头约定,货到后一周内付款。原告按约完成了供应木材的义务,但是该被告未向原告按约支付货款。

  进展情况:尚未开庭审理。

  二、黄国江诉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ST升达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黄国江

  被告: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ST升达

  管辖法院:蒲江县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160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按银行贷款利率的150%支付至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被告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供应木材,双方口头约定,货到后一周内付款。原告按约完成了供应木材的义务,但是该被告未向原告按约支付货款。

  进展情况:尚未开庭审理。

  三、赵木琴诉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ST升达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赵木琴

  被告: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ST升达

  管辖法院:蒲江县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5547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按银行贷款利率的150%支付至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被告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供应木材,双方口头约定,货到后一周内付款。原告按约完成了供应木材的义务,但是该被告未向原告按约支付货款。

  进展情况:尚未开庭审理。

  四、黄巧莲诉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ST升达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黄巧莲

  被告: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ST升达

  管辖法院:蒲江县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9064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按银行贷款利率的150%支付至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被告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供应木材,双方口头约定,货到后一周内付款。原告按约完成了供应木材的义务,但是该被告未向原告按约支付货款。进展情况:尚未开庭审理。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审理裁决,涉案金额无法准确判断,因而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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