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临2018-66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贷款基本情况概述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北新天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天晨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重庆江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重庆分行”)组成的贷款银团申请总额为人民币157,400.00万元(大写:壹拾伍亿柒仟肆佰万元整)的项目贷款。以上内容详见本公司2018年10月19日 披 露 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51)。
二、银团贷款进展情况
近期,北新天晨公司已与工行重庆江北支行、中行重庆分行共同签订了《重庆巫溪至巫山高速公路巫山至大昌段白泉隧道工程项目人民币壹拾伍亿柒仟肆佰万元资金银团贷款合同》。
三、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1.贷款人:工行重庆江北支行、中行重庆分行
2.借款人:北新天晨公司
(二)贷款额度
全体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总计本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74,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亿柒仟肆佰万元整)的中长期贷款额度。
其中,工行重庆江北支行初始承贷额为10亿元,中行重庆分行初始承贷额为5.74亿元。
(三)贷款用途
借款人应当将提取的每笔贷款资金用于重庆巫溪至巫山高速公路巫山至大昌段白泉隧道工程项目建设,前提是贷款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贷款人相关制度的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资金的用途实际使用每笔贷款资金,未经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书面事前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四)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资金的利率为每一个利率确定日当日的五年以上的基准利率。
(五)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为从首笔贷款资金的提款日(包括该日)起至2047年10月30日(包括该日)止的期间。借款人应当在贷款期限结束之日前,按照本合同的条款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欠的全部债务。
(六)约定事项
1.项目资本金
借款人应当确保项目资本金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并确保项目资本金先于贷款资金使用。
2.项目进度
借款人应当确保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3.担保或支持
3.1本贷款由借款人以其依法可以出质的重庆巫溪至巫山高速公路巫山至大昌段白泉隧道工程项目建成后享有的公路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提供质押担保;
3.2在重庆巫溪至巫山高速公路巫山至大昌段白泉隧道工程项目建成后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借款人应与各贷款人签订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并按照法律和贷款人的要求及时以项目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为银团贷款办妥合法、有效的质押担保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各贷款人按贷款占比享有质押权益;有关担保具体事项由相应的担保合同约定。
四、备查文件
1.《重庆巫溪至巫山高速公路巫山至大昌段白泉隧道工程项目人民币壹拾伍亿柒仟肆佰万元资金银团贷款合同》。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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