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69 证券简称:新智认知 公告编号:临2018-075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英文名称及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修订公司经营范围的背景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并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实际需要,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英文名称及公司章程的预案》,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对公司英文名称进行变更。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名称: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ENC Data Technology Co., Ltd 公司英文名称:ENC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2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以人为本,事求卓越,和谐共生”的理念,发展海洋旅游和健康旅游业务,利用打造智慧旅游和智慧景区的认知服务能力,为行业客户提供完整的认知解决方案,为股东创造优秀的投资回报。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创新技术,打造赋能方法论和行业认知解决方案,在数字经济时代下为行业客户赋能,以数字驱动引领行业变革,为股东创造回报,为社会创造价值。
3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4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除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外,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5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6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7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8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9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10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等基本情况的资料。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等基本情况的资料。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
11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最佳利益出发,考虑与其同等地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可能做出的判断,对公司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做出审慎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董事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最佳利益出发,考虑与其同等地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可能做出的判断,对公司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做出审慎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能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能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12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13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9-1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5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9-1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5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14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下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15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其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裁等行使 。
16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17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
18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19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上市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0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21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22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23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监事1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监事1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依照法律法规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的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外部监事。
24 第一百五十一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2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成、及时、公平。未经董事会许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本次修改公司英文名称及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办理本次《公司章程》变更等相关工商报备登记事宜。
三、本次章程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变更公司英文名称及修改章程部分条款,有利于结合法律法规的变化,更好地做好公司治理工作。
特此公告。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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