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湘南:
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5号)决定对你和陶某处以2,280,888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140,444元。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后,你二人提起行政诉讼,现相关诉讼请求经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目前你二人尚有1,140,444元未缴纳。
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余款。款项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并将汇款凭证传真至证监会稽查局备案(传真:010-88060041)。逾期不缴,我会将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申请执行的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对本催告书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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