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9 证券简称:银鸽投资 公告编号:临2018-139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8月29日分别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拟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集团”)、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银鸽”)与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二、关联交易的进展
近日,银鸽集团、四川银鸽与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银鸽集团承接四川银鸽对公司的债务人民币 38,242.27万元(含利息),银鸽集团将作为标的债务的新债务人,将标的债务还款日期由2018年8月31日调整为2019年8月31日,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标的债务全部归还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
(协议主体合称“各方”)
(二)债务人变更及交易对价
(1)2018年6月1日,各方签署了一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简称“《原协议》”),约定甲方拟承接丙方所欠乙方的借款余额为38,242.27万元(含利息)(简称“标的债务”),成为标的债务的新债务人,并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标的债务全部归还给乙方。
(2)为进一步明确《原协议》调整后各方的权利、义务,现各方确定并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原协议》“一、标的债务债权人变更事宜”条款2中约定: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甲方成为标的债务的新债务人,即甲方应于2018年8月31日之前将标的债务全部归还给乙方,乙方与丙方之间关于标的债务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行消灭。”
修改为:“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甲方成为标的债务的新债务人,即甲方应于2019年8月31日之前将标的债务全部归还给乙方,乙方与丙方之间关于标的债务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行消灭。”
2、《原协议》“二、保证和承诺”条款2(4)中约定:
“甲方按本协议在2018年8月31日之前将标的债务全部归还给乙方后,则视为甲方已经履行其在《股权转让协议》、《承诺函》中的相应义务。”
修改为:“甲方按本协议在2019年8月31日之前将标的债务全部归还给乙方后,则视为甲方已经履行其在《股权转让协议》、《承诺函》中的相应义务。”
3、《原协议》“三、后续债务处理”中约定: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于2018年8月31日之前将标的债务全部归还给乙方,甲方与丙方新形成的债权债务将有甲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修改为:“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于2019年8月31日之前将标的债务全部归还给乙方,甲方与丙方新形成的债权债务将有甲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4、《原协议》“四、违约责任“条款2中约定:
“本协议项下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在2018年8月31日之前将标的债务全部归还给乙方,乙方将按未归还金额的0.05%/日收取延期滞纳金。”
修改为:“本协议项下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在2019年8月31日之前将标的债务全部归还给乙方,乙方将按未归还金额的0.05%/日收取延期滞纳金。”
5、《原协议》的其他事项不变。本《补充协议》构成对《原协议》的更新、补充和修改,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仍以《原协议》为准。《原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6、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内容变更外,原协议其他内容不变。
三、备查文件目录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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