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217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5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4日-2018年12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8号上地创新大厦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武剑飞先生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356,09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73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9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76%。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数量356,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9.96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5人,代表股份数量9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76%;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9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7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356,08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40%;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张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非职工代表)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356,08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40%;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选举高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1)表决情况:同意356,08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40%;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轶、马迪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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