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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8-037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8年12月5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机构。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

  公司原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所”)自2015年起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已连续3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其审计年限及公司业务管理的变化等情况,公司2018年度不再续聘其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公司已就不再续聘及相关事宜通知立信会计所并取得理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立信会计所多年来为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和辛勤付出表示衷心感谢。

  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92354581W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晓英,叶韶勋,张克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提前与原审计机构立信会计所就本事项进行了沟通。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的资质进行了审查,认为信永中和符合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审议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于2018 年12月5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事先审阅了公司《关于聘任公司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多年,为了确保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公司拟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可满足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上述事项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独立董事意见;

  (四)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照;

  (五)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六)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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