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ST创兴 编号:临2018-052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共计收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发来的32份《民事裁定书》(具体民事裁定书的文号详见本公告“四、备查文件”),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其中11份《民事裁定书》相关诉讼案件的原审判决,并准许25名自然人投资者(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二审被上诉人”)撤回一审起诉,准许本公司撤回该等32起诉讼案件的上诉。上述该等诉讼案件的裁定为终审裁定。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双方当事人
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253名自然人投资者
(二)上诉请求及其理由
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应由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209号、(2017)沪01民初224号、(2017)沪01民初357号、(2017)沪01民初384号、(2017)沪01民初400号、(2017)沪01民初403号、(2017)沪01民初674号、(2017)沪01民初705号、(2017)沪01民初706号、(2017)沪01民初789号、(2017)沪01民初830号、(2017)沪01民初535号、(2017)沪01民初473号、(2017)沪01民初375号、(2017)沪01民初397号、(2017)沪01民初398号、(2017)沪01民初275号、(2017)沪01民初497号、(2017)沪01民初485号、(2017)沪01民初510号、(2017)沪01民初718号、(2017)沪01民初729号、(2017)沪01民初467号、(2017)沪01民初741号、(2017)沪01民初754号、(2017)沪01民初743号、(2017)沪01民初672号、(2017)沪01民初673号、(2017)沪01民初766号、(2017)沪01民初777号、(2017)沪01民初383号及(2017)沪0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各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三)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9月27日至本公告披露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与其中11起诉讼案件对应的25名二审被上诉人就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达成和解,并签订了相关和解协议,详细见公司关于该等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18-042号、2018-047号)。
鉴于公司已履行和二审被上诉人就该等诉讼案件达成的和解协议,故二审被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撤回一审起诉,公司也向二审法院撤回上诉。二审法院陆续就该等诉讼案件作出裁定,裁定撤销该等诉讼案件的原审判决,并准许二审被上诉人撤回一审起诉。
上述《民事裁定书》相关诉讼案件的受理、一审判决、公司提起上诉等进展情况详细见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7-008号、2017-013号、2017-021号、2017-032号),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号、2018-011号、2018-012号、2018-030号、2018-035号),公司关于提起上诉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10号、2018-013号、2018-031号、2018-037号)。
二、诉讼裁定结果
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其中11起诉讼案件对应的25名二审被上诉人于2018年8月至9月陆续与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起诉。本公司无异议,且已履行该等和解协议,一次性补偿该等诉讼案件的二审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03.05万元。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对该等诉讼案件作出裁定,主要内容汇总如下:
1. 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209号、(2017)沪01民初224号、(2017)沪01民初357号、(2017)沪01民初384号、(2017)沪01民初400号、(2017)沪01民初403号、(2017)沪01民初674号、(2017)沪01民初705号、(2017)沪01民初706号、(2017)沪01民初789号及(2017)沪0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
2. 准许该等诉讼案件25名二审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3. 准许本公司撤回上诉。
4.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各自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本公司共计承担3.34万元。
此外,为降低相关诉讼成本,我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其余尚未达成和解的21起诉讼案件的二审上诉,该等诉讼案件相应的一审原告为228名自然人,一审判决结果为公司应赔偿一审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人民币2,028.74万元及部分利息。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本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该等诉讼案件的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本公司承担,金额合计为11.90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上述裁定不影响公司和相关二审被上述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及其执行。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达成诉讼案件和解对公司损益的影响,详细见公司关于该等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18-042号、2018-047号)。
根据二审法院裁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冲回2018年1-6月份已确认的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预计将增加公司2018年第3、第4季度净利润合计15.24万元。
四、备查文件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189号]、
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193号]、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194号]、
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24号]、
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25号]
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26号]、
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27号]、
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342号]、
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342号]、
1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344号]、
1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408号]
1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190号]
1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192号]
1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196号]
1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11号]
1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13号]
1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19号]
1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28号]
1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42号]
2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49号]
2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50号]
2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52号]
2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53号]
2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315号]
2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318号]
2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20号]
2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21号]
2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22号]
2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317号]
3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58号]
3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316号]
3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441号]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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