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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相关内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8-101

  债券代码:143622             债券简称:18东方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0号)核准,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90,560,87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02,999,996.2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2,999,996.2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10,000,00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5月18日全部到帐,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后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6]000412号)。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

  二、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相关内容的变更情况

  公司拟变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和“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式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原使用方式: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将募集资金支付给项目实施主体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委托贷款利率为9.5%,委托贷款通过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实施,东方财务公司对本次委托贷款不收取手续费。

  2、本次变更内容:委托贷款利率由9.5%调整为4.75%(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其他内容不变。

  截止2018年11月30日,前述募投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和“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对应的委托贷款余额合计为人民币20.02亿元。

  三、变更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委托贷款利率调整的原因主要为在国开东方相关地块一级开发成本审计过程中,审计机构确定的计入地块成本的贷款利率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现有委托贷款利率有较大差异。为降低交易相关税费成本,经公司与国开东方协商,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和“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使用委托贷款利率由9.5%调整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委托贷款利率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直接以及通过投资协议约定享有国开东方全部权益,相关委托贷款利率的调整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相关条款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议程序

  2018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第十八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相关内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和“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委托贷款利率,有利于公司降低交易税费成本,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变更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属于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相关内容,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2018年12月4日,公司监事会在视频会议室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相关内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相关事项不属于对募投项目实质性变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本次变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相关内容,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相关事项不属于对募投项目实质性变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相关条款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本次变更事项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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