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3 证券简称: 当代东方 公告编号:2018-172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根据《传票》通知,公司涉及一起其他合同纠纷诉讼,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案号:(2018)沪0106民初43439号
受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德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泛亚盛世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被告三:王春芳(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诉讼事由及请求:
原告以被告未按照《泛亚盛世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德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嘉年华项目合作协议》及《保证合同》的约定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等款项为由,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追加被告三作为原告诉被告一、被告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2、诉讼赔付金额:
2.1请求被告一、被告二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3000万元;
2.2请求被告一、被告二支付第一笔投资收益人民币150万元(按投资总额5%计算);
2.3请求被告一、被告二支付第二笔投资收益人民币150万元(按投资总额5%计算);
2.4请求被告一、被告二支付逾期返还投资款的利息人民币4.93万元,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化10%从2018年11月6日计算至2018年11月12日。
2.5请求被告一、被告二支付逾期支付第一笔投资收益的违约金人民币29.25万元,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从2018年5月1日暂算至2018年11月12日。
2.6请求被告一、被告二支付逾期支付投资款及第二笔投资收益的违约金人民币18.9万元,以315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从2018年11月6日暂算至2018年11月12日。
2.7请求被告一、被告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0万元(按投资总额20%计算);
2.8请求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
2.9请求被告三对前述8项诉请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说明
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后,对本诉讼高度重视,为维护公司应有权益,公司目前正就案情进行细致分析,收集证据,准备答辩工作,提出反诉。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
2、上海德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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