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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8)粤0304民初3788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21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8)粤0304民初3788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二”)于2018年12月4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粤0304民初37887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及法律文书主要内容

  福田区法院定于2019年1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就案号为(2018)粤0304民初37887号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被告一”)、冠福股份、林文昌(以下简称“被告三”)、林文洪(以下简称“被告四”)、林文智(以下简称“被告五”)、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六”)借款合同纠纷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法院庭审管理中心进行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其所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6,300,0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2,630,000.00元、逾期利息人民币440,651.09元,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29,370,651.09元(违约金、逾期利息计算明细详见附件);

  (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垫付的其他费用;

  (3)判令被告二以原告作为被背书人、被告六作为背书人、被告二作为出票人和付款人的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的金额(合计人民币肆仟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0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限优先向原告清偿上述第1、 2项债务,并由被告六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就上述1、2、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相关《传票》及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传票》及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7887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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