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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981                     股票简称: 银亿股份                     公告编号:2018-167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杭州蔚城置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起诉状,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通知开庭时间为2019年1月8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杭州蔚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飞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4A-9912室

  2、被告一: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向东

  住所:宁波保税区扬子江北路8号3幢103室

  被告二:象山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振林

  住所: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东路2号2-01

  被告三: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注册地址:中国甘肃省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苏滩573号8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6楼

  被告四:银亿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住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27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本金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及逾期利息;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壹佰叁拾伍万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壹拾万零捌仟捌佰壹拾元、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损失,暂计金额壹佰肆拾伍万捌仟捌佰壹拾元;

  3、请求判令原告就被告二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就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称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8年5月10日,原告与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银行")签署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委托嘉兴银行发放金额为壹亿捌仟万元整的人民币贷款。同日,原告与嘉兴银行、被告一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委托及指定嘉兴银行向被告一提供金额为人民币18000万元的借款;如被告一违约致使原告或嘉兴银行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应承担原告或嘉兴银行为此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8年5月10日,由嘉兴银行作为受托银行与被告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对嘉兴银行的债务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金额为本金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合同签订后,双方完成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嘉兴银行与被告三、四共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三、四共同为被告一对嘉兴银行的债务承担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本金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个限于处分抵押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

  2018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四共同签署《关于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借款事项之补充协议》,约定《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限由“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变更为“实际发放贷款之日起六个月”,抵押人、保证人均同意此期限变更,继续按原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嘉兴银行于2018年5月17日依约向被告一发放了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并于《嘉兴银行借款借据(借据)》中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11月16日。

  现《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一未能按时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被告二、三、四亦未能依约履行担保责任。原告认为,被告一逾期归还贷款本息以及被告三、四逾期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均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法》、《担保法》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归还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及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就被告二提供的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被告三、四为被告一的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外,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案件共计12笔,涉及金额40,873,031.34元 ,本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案件共计6笔,涉及金额39,329,031元。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地产业务相关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常规纠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着手采取措施尽可能将影响降至最低,公司及子公司象山银亿房产、宁波凯启将依法积极应诉,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事宜。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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