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代码:601788 A股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8-059
H股代码:6178 H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董事12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书面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1)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参见附件;(2)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情况对公司《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办理本次公司《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4日
附件: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形式。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形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负责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注销该部分股份后,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公司注销该部分股份后,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第一百四十二条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九)负责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六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六十五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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