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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ST东凌          公告编号:2018-100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凌国际”)股东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决议撤销纠纷两案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法院”)提起诉讼,南沙法院业已受理。公司在答辩期间对上述三个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南沙法院将上述三个案件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审理,南沙法院作出将上述三个案件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珠法院”)审理的民事裁定。公司不服南沙法院对上述三个案件管辖权作出的民事裁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广州中院撤销原裁定并将上述三个案件移送广东高院管辖。广州中院认为南沙法院作出将上述三个案件移送海珠法院审理的裁定正确,广州中院予以维持。

  2018年7月,公司收到海珠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105民初761号、(2018)粤0105民初767号、(2018)粤0105民初768号],主要判决内容:(2018)粤0105民初761号案判决撤销公司做出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2018)粤0105民初768号案判决确认公司做出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第十四项决议内容无效;(2018)粤0105民初767号案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8月,公司就(2018)粤0105民初761号、(2018)粤0105民初768号案件向海珠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中农集团就(2018)粤0105民初767号案件向海珠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海珠法院收到公司及中农集团关于上述案件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并转呈广州中院。

  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2017年7月28日、2017年10月17日、2017年12月5日、2018年7月11日、2018年8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9)、《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诉讼文件的公告(一)》(公告编号:2017-070)、《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诉讼文件的公告(二)》(公告编号:2017-071)、《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5、2017-099)、《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交<民事上诉状>及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8)。

  二、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下达的三份《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终17312号、(2018)粤01民终17313号、(2018)粤01民终17314号],判决情况如下:

  1、(2018)粤01民终17312号《民事判决书》[即一审(2018)粤0105民初767号案件]

  广州中院认为,上诉人中农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2018)粤01民终17313号《民事判决书》[即一审(2018)粤0105民初761号案件]

  广州中院认为,上诉人东凌国际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2018)粤01民终17314号《民事判决书》[即一审(2018)粤0105民初768号案件]

  广州中院认为,上诉人东凌国际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的三项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不会产生直接影响。

  上述三案的判决结果对现任董事、监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职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影响,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现任董事、监事仍应继续履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所作出的其他决议效力不会受上述三案判决结果影响。公司保留对上述三案判决结果依法申诉的权利。公司将继续配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中农集团等十方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中纠纷事项的调解工作。后续,公司将与各方协商推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工作。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终17312号、(2018)粤01民终17313号、(2018)粤01民终17314号]。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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