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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不构成方案重大调整说明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01 证券简称:韦尔股份 公告编号:2018-129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不构成方案重大调整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韦尔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25名股东持有的北京豪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豪威”或“豪威科技”)85.53%股权、8名股东持有的北京思比科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比科”)42.27%股权以及9名股东持有的北京视信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信源”)79.93%股权,同时拟采取询价的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0亿元,用于标的公司建设项目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由于北京豪威交易对方深圳市芯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芯力投资有限公司退出本次交易,2018年11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说明的简称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 交易方案主要调整内容

  ■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交易方案其他内容均未变化。

  二、本次调整是否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标准

  (一)现有政策法规对重组方案是否构成重大调整的规定

  2015年9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一)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2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围的,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二)本次调整不构成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减少芯能投资、芯力投资两个交易对象,涉及减少交易对象有关指标、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如下:

  ■

  综上,本次减少的交易标的对应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三、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8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及材料进行了审阅,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规定,本次方案调整不构成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特此公告。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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