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8—96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同意为以下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1、以自有资金为厦门大邦通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任意时点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2、以自有资金为厦门中升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任意时点总额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经公司二〇一八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收购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厦门国贸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其中,厦门大邦通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中升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厦门国贸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收购股权交割日为2018年11月29日,公司的相关财务资助将在上述两家公司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后提供。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二〇一八年度第十二次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出具独立董事意见书,同意本议案。
该议案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本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厦门大邦通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邦通商”)
成立时间:2000年7月6日
注册地: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锋
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汽车零售;兼业代理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机动车辆保险;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维护与保养(不含维修与洗车);汽车租赁(不含营运);汽车及零配件售后服务。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10,463.66万元,负债总额3,877.19万元,净资产6,586.47万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28,671.99万元,利润总额1,401.16万元,净利润1,000.50万元(经审计)。截至2018年9月30日,资产总额13,152.91万元,负债总额10,122.29万元,净资产3,030.62万元;2018年1-9月,营业收入18,900.45万元,利润总额1,374.17万元,净利润1,030.62万元(未经审计)。大邦通商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全资子公司国贸汽车持有该公司50%股权,厦门大邦太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30%股权,厦门大邦企业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2%股权,厦门大邦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8%股权。
2、厦门中升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升丰田”)
成立时间:1998年4月27日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东段外贸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挺毅
注册资本:1,2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一汽丰田、进口丰田品牌汽车销售;汽车维护与保养(不含维修与洗车);机动车维修;保险经纪与代理服务(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机动车辆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烟草制品零售;二手车零售;商务信息咨询;汽车租赁(不含营运);其他电子产品零售;其他日用品零售。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4,701.05万元,负债总额840.12万元,净资产3,860.93万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41,099.46万元,利润总额661.77万元,净利润493.52万元(经审计)。截至2018年9月30日,资产总额4,902.21万元,负债总额918.58万元,净资产3,983.63万元;2018年1-9月,营业收入37,352.34万元,利润总额249.00万元,净利润122.71万元(未经审计)。厦门中升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全资子公司国贸汽车持有该公司50%股权,中升(大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50%股权。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财务资助对象:厦门大邦通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额度:2,000万元
财务资助用途: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借款
财务资助期限: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财务资助利率:不低于同期公司内部财务资助水平,按月支付给公司
2、财务资助对象:厦门中升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额度:800万元
财务资助用途: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借款
财务资助期限: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财务资助利率:不低于同期公司内部财务资助水平,按月支付给公司
四、风险及防范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能保障控股子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将与上述财务资助对象签订《财务资助合同》,跟踪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财务资助资金的安全。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将签署担保函对上述财务资助进行反担保。其他股东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上述财务资助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旨在支持其业务发展,保障其经营所需资金,并能够充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未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述控股子公司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较好的偿债能力,且公司对下属子公司资金实施总部集中管控、统一调配的管理模式,能直接控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保证资金安全。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财务资助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公司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可以充分发挥整体规模优势,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支持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财务资助的资金占用费在不低于公司内部财务资助水平基础上结算,定价公允。接受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均为公司主业发展方向,发展前景良好,公司可以有效控制风险。
同时,公司财务资助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包括本次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累计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余额为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
公司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逾期的情况。
八、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二〇一八年度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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