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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四届六十二次董事会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四届六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全资子公司杭州滨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参股公司温州浙同置业有限公司提供预计8 亿元的担保,有利于其顺利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促进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温州浙同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保证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贾 生 华   于 永 生   王 曙 光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四届六十二次董事会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四届六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全资子公司杭州滨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参股公司温州浙同置业有限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担保支持,有利于浙同置业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顺利推进。公司合作方股东按股权比例对等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贾 生 华   于 永 生   王 曙 光

  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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